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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助學金的相關規(guī)定
發(fā)布時間:2014-11-19 09:36點擊率:39我要分享

  國家助學金的相關規(guī)定:


  第一條   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,將中等職業(yè)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由全日制正式學籍一、二年級在校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,逐步調整為全日制正式學籍一、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(yè)學生和非涉農專業(yè)家庭經濟困難學生。


 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:


  1、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;2、因突發(fā)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。3、父母為下崗職工,沒有生活來源。4、單親家庭。5、家中有殘疾人。6、經濟困難,沒有固定收入,有相關部門開具的特困證明。7、農村五保戶家庭。8、其他困難情況。


  第二條    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學校提出申請,填寫《國家助學金申請表》,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。證明材料包括:22個特困區(qū)農村戶籍的學生提供戶口本原件、復印件,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需提供低保等相關證明的原件、復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。


  第三條    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,校長是第一責任人,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。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設立資助管理辦公室,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。


  第四條    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,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,中級班學生享受兩年,高級班學生享受四年。


  第五條    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,按學期發(fā)放。上級中管部門通過銀行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國家統(tǒng)一發(fā)放的中職助學卡,由學校發(fā)放給學生,學生本人保管,退學時先到銀行辦理中職助學卡注銷手續(xù),然后再辦理退學相關手續(xù)。


  第六條    學生工作處負責助學工作的人員負責助學金發(fā)放和管理工作,及時了解助學金的發(fā)放情況,對退學學生在每月月底前進行取消其助學金的上報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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